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10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一、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將該等視聽著作下載後擷取數個片段重新剪接之行為,涉及「重製」、「改作」之行為,另將剪接後之影…

令函要旨

一、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將該等視聽著作下載後擷取數個片段重新剪接之行為,涉及「重製」、「改作」之行為,另將剪接後之影片傳送予公眾觀看之行為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縱屬非商業利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故所詢將剪接後之影片傳送給他人之行為,若您傳送之對象係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且已超出正常社交之範圍(例如傳送至學校同學或公司同事等特定多數人之群組),讓「公眾」得以觀賞,則仍構成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有無合理使用之空間?應於發生侵權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10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