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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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兩要件,以及非屬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所詢設計圖說中…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兩要件,以及非屬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所詢設計圖說中「特定數值之計算方式、草稿、草圖」等資料,如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則不受本法保護,反之,如非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則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惟不同個案之內容多元,是否受本法保護非可一概而論。
二、所詢契約「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之條款,依文義解釋似係指廠商履約結果所產生之部分,惟著作財產權係屬私權,故該條款之適用範圍,仍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請參考民法第98條),所詢廠商須提供之履約結果,除工程圖說及圖說上之數值外,是否包含該數值背後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草稿?仍需參考工程業界實務,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如有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建議您可諮詢熟稔工程契約之法律專業人士。
三、至於設計圖說中「特定數值之計算方式、草稿、草圖」等資料,除涉及著作權外,是否亦涉及營業秘密,建議可參考營業秘密保護相關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