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918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之FB私密社團,因社團成員非屬管理員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特定之「公眾」,故您於社群平台(…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之FB私密社團,因社團成員非屬管理員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特定之「公眾」,故您於社群平台(FB)之社團直播時自彈自唱某首歌曲時,會構成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詳請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片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
二、 又本法並無「非營利一定可以合理使用」之規定,個案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仍須依照各該合理使用條文之要件依個案事實判斷。至於如何取得授權及如何提供利用清單等,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授權管道說明」,逕洽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了解。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