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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書籍或講義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 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 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 網路社群或實體通路販售其著作,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正當權 利之行使,合先敘明。

二、另所詢社群創始人禁止社員販售個人講義一事,係屬社群管 理之規範,核與著作權法無涉,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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