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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書籍或講義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 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 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 網路社群或實體通路販售其著作,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正當權 利之行使,合先敘明。

二、另所詢社群創始人禁止社員販售個人講義一事,係屬社群管 理之規範,核與著作權法無涉,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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