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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02b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一、 有關書法家贈送貴校之書法字畫(字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問題一、二,無論是取用原著書法字樣或是將該字畫文句之字體酌作修正,製作招生文…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書法家贈送貴校之書法字畫(字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問題一、二,無論是取用原著書法字樣或是將該字畫文句之字體酌作修正,製作招生文宣紀念品,皆已涉及本法上之「重製」、「改作」或「散布」他人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改作」及「散布」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若貴校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在不明,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二、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信所附字畫文句「這裡是探索知識途中最美麗的驛站」,此一短句文字如屬不具原創性或創作性之內容或屬不受保護之標語,則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電子郵件1060726b及1091209b解釋參照),併予說明。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案例(書法字體、字畫文句)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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