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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20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無須向本局辦理註冊或登記,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無須向本局辦理註冊或登記,先予說明。

二、所詢欲查詢音樂著作之權利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可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權利狀態,亦可詢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否有管理該等著作,或透過以下管道查詢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更多資訊請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音樂著作(詞、曲):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或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

(二) 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電話:02-2883-1833);或逕洽發行之唱片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320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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