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4內政部發給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之慰勞金徵免所得稅釋疑
要旨
四14內政部發給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之慰勞金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內政部役政署(編者註:現為內政部)依據旨揭實施規定(編者註: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災害慰勞實施規定)發給替代役役男死亡或傷病之慰勞金,應比照財政部102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041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一)死亡慰勞金部分:因公死亡慰勞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因病或意外死亡慰勞金,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及第14條第3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二)傷病慰勞金部分:因公傷病慰勞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病或意外傷殘慰勞金(編者註:傷病慰勞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三、替代役役男家庭遭遇特別災害,依實際受災情形發給之慰勞金,具急難救助及損失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12/11臺稅所得字第10400681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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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4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