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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事項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三3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事項

函釋全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至函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自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04/24台稅二發第754288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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