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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受託代辦進口代收代付業務有關憑證之處理

會議日期 75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三5受託代辦進口代收代付業務有關憑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公司受託代辦進口,代為支付規費及其他什支等,於收付之間無差額,其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者,得於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之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其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由受託人(○○公司)依規定列帳處理並保存。(財政部賦稅署75/12/18台稅二發第7519333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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