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三6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函釋全文

飲食、旅宿業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本部77年6月28日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2.(編者註:已停止適用,現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4項辦理」)已有規定。營業人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銀機機種,如未具備列印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之功能者,得以手工開立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於「備註」欄註明。(財政部賦稅署77/11/10台稅二發第770595576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6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