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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三6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函釋全文

飲食、旅宿業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本部77年6月28日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2.(編者註:已停止適用,現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4項辦理」)已有規定。營業人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銀機機種,如未具備列印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之功能者,得以手工開立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於「備註」欄註明。(財政部賦稅署77/11/10台稅二發第770595576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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