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3一次交易數項貨物可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要旨
三13一次交易數項貨物可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一次交易數項貨物者,可彙總分項載明品名、數量、金額開立一張統一發票,無須按每項貨物各別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8/05/02台稅二發第780637137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3一次交易數項貨物可彙總開立一張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一次交易數項貨物者,可彙總分項載明品名、數量、金額開立一張統一發票,無須按每項貨物各別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8/05/02台稅二發第780637137號函)
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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