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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進口菸酒申報錯誤之處罰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核釋進口菸酒申報錯誤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自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之應納菸酒稅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者,應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法第19條第3款及第6款規定。(財政部107/09/27台財稅字第1070401741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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