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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境外之個人外匯存款該人死亡時仍應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81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境外之個人外匯存款該人死亡時仍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分行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外匯存款,於該存款人死亡時,其存款應依法課徵遺產稅。說明: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有存款之自然人,於其死亡時該項存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屬被繼承人所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故不論其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同法第1條規定,該項存款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成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該條例第1條及第3條規定,係中華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其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外匯存款,於該存款人死亡時,現行法既無免徵遺產稅之例外規定,自仍應依前揭規定課稅。(財政部賦稅署81/08/04台稅三發第811673757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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