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函釋全文

所謂強制管理者,即屬強制執行之程序,如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命付強制管理之案件,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此強制執行法第110條定有明文。本案該處就強制管理土地所課徵之賦稅,乃強制管理所必需之支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可請管理人代為繳納;倘管理人就其收益不先繳納稅捐時,稽徵機關得聲請執行法院監督其職務之進行或依法撤換之。(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5/07/13財稅二字第39544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5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