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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會議日期 5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1土地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函釋全文

所謂強制管理者,即屬強制執行之程序,如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命付強制管理之案件,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此強制執行法第110條定有明文。本案該處就強制管理土地所課徵之賦稅,乃強制管理所必需之支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可請管理人代為繳納;倘管理人就其收益不先繳納稅捐時,稽徵機關得聲請執行法院監督其職務之進行或依法撤換之。(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5/07/13財稅二字第39544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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