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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3 筆
土地稅法第 4 條預覽 ↗
代繳
土地稅法第 14 條預覽 ↗
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
土地稅法第 24 條預覽 ↗
徵收實物之計算標準
土地稅法第 34 條預覽 ↗
稅徵標準及土增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
土地稅法第 40 條預覽 ↗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
土地稅法第 41 條預覽 ↗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
土地稅法第 42 條預覽 ↗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土地稅法第 43 條預覽 ↗
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土地稅法第 44 條預覽 ↗
(刪除)
土地稅法第 45 條預覽 ↗
田賦之核定及徵收
土地稅法第 46 條預覽 ↗
田賦開徵之公告週知及通知繳納
土地稅法第 47 條預覽 ↗
徵收實物與折徵代金之繳納期限
土地稅法第 48 條預覽 ↗
申請改徵實物代金之申報
土地稅法第 49 條預覽 ↗
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與增值稅之核定
土地稅法第 54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自用住宅之意義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徵收田賦之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十一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相關資料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預覽 ↗
單季田及輪作田勘定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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