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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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