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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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三公畝、非都市七公畝為上限,且全家以一處為限。
Q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怎麼申請?地價稅可以省多少?
9 月 22 日前申請,地價稅從 1% 降到 0.2%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比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低五倍。要件包含: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實際自住;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非都市不超過七公畝;且全家(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子女)只能擇一處適用。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即適用。申請必須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遞件,逾期當年用一般稅率。
白話解讀
一張你可能從沒聽過的申請書,決定你每年繳 2 萬還是 10 萬。同樣一塊自己住的房子土地,適用這條的稅率是千分之二(0.2%),沒適用的話是千分之十(1%)基本稅率,差距 5 倍。而且很多人繳了幾年、幾十年的 1% 都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改 0.2%。條件看起來很簡單:自己住、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非都市不超過七公畝、全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能一處。但陷阱在於「全家只能一處」。如果你和配偶分別在兩地有自用住宅,你們只能選一處適用。繼承房子後、離婚後、小孩成年後,適用條件會改變,需要重新申請。這張申請書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才能當年生效。錯過就再等一年。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地價稅率(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累進),核心要件為自住事實、面積上限(都市三公畝、非都市七公畝),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的家庭限制。國民住宅及企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或取得所有權之日起即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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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繼承了父母的房子,自動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嗎?
不會自動延續。雖然父母生前已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但繼承後的所有權人是你,稅籍重新認定。你必須以新所有權人身份重新申請,並且要符合『自己居住』的條件。繼承發生當年如果沒申請,從那年起適用一般稅率。實務上辦理繼承登記的地政士通常只處理產權變更,不會自動處理稅率變更。繼承後兩個月內主動跑稅捐處申請,是最安全的做法。
Q2夫妻各名下一棟房子,兩邊都能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嗎?
不行。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一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能選一處適用千分之二。如果兩邊都申請,稅捐處查核時會追繳差額。實務上建議選地價較高、面積較大的那處申請,節稅效果最大。另一處適用一般稅率但因價值較低,多繳的稅相對有限。
Q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什麼?
地價稅千分之二(0.2%)的優惠稅率,是台灣自住房族最關鍵的節稅條款,比一般稅率低五倍。
Q4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三要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實際自住、面積符合上限(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全家以一處為限。
Q5國民住宅自用住宅稅率是什麼?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自動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Q6自用住宅一處為限的『全家』指誰?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全家加總只能選一處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Q7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怎麼申請?
備齊申請書、身分證、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遞件,9 月 22 日前送達當年生效。
Q8自用住宅地價稅怎麼算?
申報地價總額 × 千分之二(0.002)。例如申報地價 1,000 萬,地價稅 = 2 萬/年;一般稅率則為 10 萬/年。
Q9申請自用住宅需要多少費用?
申請免費。需準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所有權狀影本,可郵寄、線上或臨櫃辦理。
Q10怎麼證明自己『實際自住』?
戶籍登記在該地址 + 水電瓦斯實際使用紀錄。稅捐處查核時會比對戶籍資料與水電使用情況。
Q11自用住宅 vs 一般地價稅差在哪?
稅率千分之二 vs 累進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差距 5 至 25 倍。同一塊地適用前者每年地價稅大幅降低。
Q12自用住宅 vs 工業用地稅率差在哪?
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第 17 條),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第 18 條)。工業用地稅率與一般基本稅率相同,自用住宅獨享優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elf_use | general |
|---|---|---|
| 稅率 | 千分之二(0.2%) | 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累進(1%-5%) |
| 面積上限 | 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 無上限 |
| 家庭限制 | 全家以一處為限 | 無 |
| 申請程序 | 須主動申請,9/22 前送達 | 自動套用,無需申請 |
| 變動需重新申請 | 是(繼承、結婚、搬家等) | 否 |
self_use
- 稅率
- 千分之二(0.2%)
- 面積上限
- 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 家庭限制
- 全家以一處為限
- 申請程序
- 須主動申請,9/22 前送達
- 變動需重新申請
- 是(繼承、結婚、搬家等)
general
- 稅率
- 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累進(1%-5%)
- 面積上限
- 無上限
- 家庭限制
- 無
- 申請程序
- 自動套用,無需申請
- 變動需重新申請
- 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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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60701 制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五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立法理由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擬降低為千分之五,以減輕其稅負,又其土地在都市內者,仍維持三公畝之限制,但自用住宅在都市外者,將面積放寬為七公畝,俾鼓勵都市人口之疏散。為配合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政策擬訂定第二項規定。
(0781012 全文修正)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負擔,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將本條第一項所定稅率由千分之五降為千分之二。 二、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 地價稅名詞
- 非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名詞
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擬降低為千分之五,以減輕其稅負,又其土地在都市內者,仍維持三公畝之限制,但自用住宅在都市外者,將面積放寬為七公畝,俾鼓勵都市人口之疏散。為配合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政策擬訂定第二項規定。
一、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負擔,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將本條第一項所定稅率由千分之五降為千分之二。 二、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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