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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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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7 條
(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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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
地價稅
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
所有權
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
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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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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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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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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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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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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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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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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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tlin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合於下列規定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土稅17 I +17 III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稅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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