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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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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attlin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合於下列規定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土稅17 I +17 III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稅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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