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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6 條(基本稅率與累進課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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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9-2 二、我國地價稅係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但也針對士地使用或權屬規定不須累進之特別稅率或減免。試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地價稅之特別稅率內容。(25分) 1.依「土地使用」不累進之減免:自用住宅用地(17)、國民住宅用地(17)、員工宿舍用地(17)、事業用地(18)、公保地(19) 2.依「土地權屬」不累進之減免:公有土地非公共使用、公用土地供公共使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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