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範地價稅五級累進稅率:基本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後依倍數遞增至千分之五十五。
Q · 地價稅怎麼算?累進稅率是什麼?
基本 1%、最高 5.5%,分五級累進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1%),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課徵。超過部分依倍數累進:未達 5 倍課 1.5%、5-10 倍課 2.5%、10-15 倍課 3.5%、15-20 倍課 4.5%、20 倍以上課 5.5%。累進起點以各縣市七公畝平均地價為準,每縣市不同。
同樣一塊地,隔壁地主繳 1%,某個企業家繳 5.5%。差別不是誰比較會藏錢,是兩個人的土地財富踩在哪個累進級距。地價稅的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1%),這是大部分自住民眾的適用稅率。但一旦你在同一個縣市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以該縣市七公畝平均地價為準),每超過一個倍數就往上跳一級:1.5%、2.5%、3.5%、4.5%,到 5.5% 封頂。超過 20 倍累進起點就是頂級 5.5%。持有 20 年的總稅就超過土地價值的一倍。這個稅率階梯是為了懲罰土地囤積設計的,但它的計算方式對一般人幾乎是黑盒子。看懂這五級,你就看懂台灣土地投資的真正成本線。
土地稅法第 16 條為地價稅累進稅率的核心條文,建立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與五級超額累進結構(最高千分之五十五),並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作為抑制土地囤積、體現平均地權精神的稅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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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 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為準,不含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免稅土地。每個縣市公告不同,差異可能幾倍。查詢方式: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網站「地價稅」專區。內行人提示:累進起點每 2 年會隨公告地價調整一次,買地時看的是當下數字,但長期持有要考慮未來上調把你「自動推進級距」的風險。
是真的,這是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最高千分之五十五。但只對超過 20 倍那段適用,下面各級照各自稅率算(邊際稅率邏輯)。降低方式:(1)土地分散到不同縣市持有(2)部分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第 17 條)(3)符合第 18 條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千分之十)(4)遺產規劃時分散給多位繼承人。內行人提示:5.5% 設計原意是逼大地主釋出土地,對建商來說能被都更利潤吸收,對純囤地投資者則是真實壓力。
地價總額 × 對應稅率。未超過累進起點按 1%,超過後依倍數階梯式跳到 1.5%-5.5%,採邊際稅率只對超過部分適用新稅率。
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 平方公尺)平均地價,每縣市自己計算,每 2 年隨公告地價調整一次。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的部分,適用最高級稅率 5.5%。常見於建商囤地或大型開發案。
只對超過某級距的部分適用新稅率,下方部分仍按原稅率,與「全部跳級」的全額累進完全不同。
1) 跨縣市分散持有避免單一縣市衝高級距 2) 符合條件土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0.2%)3) 工業用地適用 1% 固定稅率 4) 遺產規劃分散繼承。
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網站「地價稅」專區查當期七公畝平均地價公告,或致電服務專線詢問。
規劃階段就計算分配方案下每位繼承人的級距分布,找專業地政士或稅務律師做多情境試算,分散繼承通常比集中繼承總稅負低。
繳納期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向原稽徵機關書面申請複查,附稅單與計算理由。複查不服可進一步訴願、行政訴訟。
地價稅是「持有稅」每年繳,本條規範累進結構;土地增值稅是「移轉稅」買賣或繼承贈與時才繳,依漲價歸公原則。兩者都是平均地權工具。
比例稅率(如日德法)所有人同一稅率;累進稅率(台灣)越富越多稅。本條是台灣特色,源自平均地權思想,亞洲僅韓國 2005 年部分跟進。
| 級距 | 稅率 | 適用對象 |
|---|---|---|
| 未超過累進起點 | 1.0%(千分之十) | 一般自有用地小規模持有 |
| 超過未達 5 倍 | 1.5%(千分之十五) | 中型地主、首次跨級者 |
| 超過 5-10 倍 | 2.5%(千分之二十五) | 區域型大地主 |
| 超過 10-15 倍 | 3.5%(千分之三十五) | 建商持有開發中土地 |
| 超過 15-20 倍 | 4.5%(千分之四十五) | 大型開發商、囤地者 |
| 超過 20 倍以上 | 5.5%(千分之五十五) | 頂級囤地、超大型開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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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五。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規定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百分之五百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五百部分,以每超過百分之五百為一級距,每一級距內各就其超過部分,逐級加徵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稅率千分之七十為止。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擬訂。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將地價稅基本稅率由千分之十五降低為千分之十,並將累進稅率由原來之六級距改為五級,以資簡化。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規定之累進級距及稅率,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爰將文字修正,分款列舉,以資明確。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於本條第二項但書增訂「礦業用地」四字。
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擬訂。
一、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將地價稅基本稅率由千分之十五降低為千分之十,並將累進稅率由原來之六級距改為五級,以資簡化。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規定之累進級距及稅率,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爰將文字修正,分款列舉,以資明確。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於本條第二項但書增訂「礦業用地」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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