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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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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 60 日,公告自用住宅與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規定。

Q · 政府每年會主動告訴我怎麼省地價稅嗎?

會。但只公告,要省稅靠你主動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 42 條,主管稽徵機關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11 月 1 日)前 60 日(約 9 月 1 日),對外公告自用住宅用地(第 17 條,千分之二)、工業用地等(第 18 條,千分之十)特別稅率的適用規定與申請手續。但這只是告知義務,要實際省稅必須由納稅人在開徵前 40 日(約 9 月 22 日)依第 41 條提出申請。錯過當年只能繳一般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等次年才生效。

白話解讀

每年你家那張地價稅單,金額可能是該有金額的五倍以上,而且這個落差不是因為你做錯什麼,是因為你沒主動申請。台灣地價稅基本稅率從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累進計算,但如果你是自住、工廠是你自己經營、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適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這條法律規定稽徵機關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 60 天,把有哪些用地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申請手續怎麼辦,全部公告週知。翻譯成白話:政府每年有一次把省稅規則主動攤在你眼前的義務。但公告貼在公佈欄、寫在稽徵機關網站,有沒有人去看是另一回事。不主動讀,等於政府已經盡了義務,你自己放棄權利。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42 條為主管稽徵機關公告週知義務的法定基礎,規範每年地價稅開徵前 60 日須公告自用住宅用地(第 17 條,千分之二)與工業用地等(第 18 條,千分之十)特別稅率的適用規定及申請手續,作為納稅人爭取省稅權利的時程錨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就是我自己住,為什麼還要跟政府申請才能用自用住宅稅率?

台灣地價稅預設是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起跳),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千分之二是例外,法律採申請制。不主動申請就不會自動適用,就算戶籍、實際居住都在這裡。要件包括:土地上有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子女設籍、實際自住、沒出租營業。內行人提示:一個家庭全國只能有一戶適用,多處房產時要選地價最高那戶申請才是最大節稅點。

Q2錯過今年申請期怎麼辦,要等整整一年?

對。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逾期申請者從次年度才適用,今年錯過就要等明年才能拿到優惠,中間那一年照一般稅率繳。內行人提示:新買房主、剛遷戶籍者,務必在 9 月底前完成申請,實務上地政事務所和稅捐處在那段期間會有專案受理窗口。

Q3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是什麼?

千分之二,比一般地價稅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起跳至千分之五十五)便宜五倍以上,但採申請制。

Q4主管稽徵機關公告週知義務是什麼?

每年地價稅開徵前 60 日,須將特別稅率規定及申請手續公告週知,是政府主動告知納稅人省稅權利的法定義務。

Q5「適用特別稅率」涵蓋哪些用地?

包含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第 18 條工業用地與加油站等(千分之十),都採申請制非自動適用。

Q6地價稅公告時程是怎樣?

11 月 1 日開徵 → 往前推 60 日約 9 月 1 日是公告日 → 往前推 40 日約 9 月 22 日是申請截止日。

Q7自用住宅怎麼申請?

確認資格 → 選定申請房地(多戶者)→ 備齊戶籍、所有權狀、使用證明 →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 → 等核定。

Q8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複查 → 不服可訴願 → 最後可提行政訴訟。實務上「實際自住」舉證最常被挑戰,要備齊水電費、設籍、實地照片。

Q9名下多戶該選哪戶申請?

選地價最高、面積最大者,因為自用稅率全國一戶限定,地價越高省得越多。也要考慮未來持有計畫,剛換新家者建議申請新家。

Q10申請後幾年要重新申請?

首次核准後,用途不變免再申請。但改作出租、營業或不再自住要主動申報,未申報補徵差額並可能加罰。

Q11自用住宅 vs 一般稅率差多少?

起跳即五倍(千分之二 vs 千分之十)。若土地公告地價較高觸發累進,最大可達二十七.五倍(千分之二 vs 千分之五十五)。

Q12公告 60 日 vs 申請期 40 日有何不同?

公告 60 日是政府對外宣告期(第 42 條),申請期 40 日是納稅人提出申請的截止日(第 41 條)。兩者錯開 20 日是讓民眾有反應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起跳稅率累進性是否需申請限制適用法源
一般地價稅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否(預設)土地稅法第 16 條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固定不累進是(每年 9 月 22 日前)一家庭限一戶 + 設籍 + 無出租營業土地稅法第 17 條
工業用地千分之十固定不累進是(每年 9 月 22 日前)需為核准工業用地或工廠登記土地稅法第 18 條

起跳稅率

一般地價稅
千分之十
自用住宅用地
千分之二
工業用地
千分之十

累進性

一般地價稅
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
自用住宅用地
固定不累進
工業用地
固定不累進

是否需申請

一般地價稅
否(預設)
自用住宅用地
是(每年 9 月 22 日前)
工業用地
是(每年 9 月 22 日前)

限制

一般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一家庭限一戶 + 設籍 + 無出租營業
工業用地
需為核准工業用地或工廠登記

適用法源

一般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 16 條
自用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 17 條
工業用地
土地稅法第 18 條

立法沿革 3

(0660701 制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將本法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及申請減免應行申報事項,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項目等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提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特別稅率之規定及申請程序。

(0781012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本條係指納稅義務人適用特別稅率用地之有關申請事項而言。至申請減免地價稅之手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另依該規則之規定辦理,為免混淆,特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100521 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刪除有關每「期」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一。

(0660701 制定)

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提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特別稅率之規定及申請程序。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係指納稅義務人適用特別稅率用地之有關申請事項而言。至申請減免地價稅之手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另依該規則之規定辦理,為免混淆,特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100521 修正)

刪除有關每「期」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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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