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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徵收田賦之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十一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相關資料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區範圍圖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土地,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平均地權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徵收田賦之清冊課徵。 四、第二十二條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五、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六、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由地政機關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七、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用地,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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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徵收田賦的土地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根據第二十一條的土地,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根據主管相關資料編製清單,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二、根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地區範圍圖編製清單,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三、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前已徵收田賦的土地,由主管機關根據徵收清單進行田賦的課徵。 四、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和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在農業經營中不可分離的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向農業機關申請,經過相關機關的勘查認定後,編製清單,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五、根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用途的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經過相關機關的勘查認定。 六、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未規定地價的非都市土地,由地政機關編製清單,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七、根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第一項所規定的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過相關機關的勘查認定。 以上是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此條的相關資料提供了相關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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