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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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除了編定為前項所述以外的其他用地,只有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才仍需徵收田賦: 一、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的非都市土地仍然作為農業用地使用。 二、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作為農業用地使用。 根據內政部的函文(內政部88年2月9日內地字第8802669號函)解釋,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照顧農民的生活,兼顧已徵收田賦的事實。因此,只要土地符合這兩項要件,即使編定為其他用地,仍然需要徵收田賦。 然而,據法庭的判決(依案中的判決書內容),對此條規定的解釋存在爭議。部分判決認為只有同時符合兩項要件才能適用該規定,但根據法律的沿革,立法者的真意是須兼具兩項要件。因此,該判決認為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要件即可適用該規定。 此外,根據法庭判決中引用的內政部函文內容(內政部88年2月9日台(88)內地字第8802669號函),針對土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且仍作農業使用的情況,仍需徵收田賦。因此,該判決認為該規定的適用範圍應該同時具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件。 綜上所述,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解釋及相關判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其他用地,需要同時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件,才能徵收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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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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