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包括以下幾種類型的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以及國家公園區內經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的土地。根據此條規定,這些土地可以被歸類為非都市土地中的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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