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意義)
-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 2.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 3.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確規定了公共設施尚未完竣的定義和內涵。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在建設時尚未達到完整竣工的狀態。具體來說,道路的完竣標準是能夠通行貨車,自來水和電力的完竣標準是可以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排水系統的完竣標準是能夠正常排水。此外,公共設施完竣的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的一半深度為準,但如果道路同側街廓深度有顯著差異或毗鄰地形特殊,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條計畫道路正在建設中,該道路已經通行貨車,並且附近已經配備了自來水、排水系統和電力設施,則可以認定該道路的公共設施已經完竣。根據這個標準,土地的用途認定和相關稅費計算都會受到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