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確規定了公共設施尚未完竣的定義和內涵。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在建設時尚未達到完整竣工的狀態。具體來說,道路的完竣標準是能夠通行貨車,自來水和電力的完竣標準是可以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排水系統的完竣標準是能夠正常排水。此外,公共設施完竣的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的一半深度為準,但如果道路同側街廓深度有顯著差異或毗鄰地形特殊,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條計畫道路正在建設中,該道路已經通行貨車,並且附近已經配備了自來水、排水系統和電力設施,則可以認定該道路的公共設施已經完竣。根據這個標準,土地的用途認定和相關稅費計算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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