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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單季田及輪作田勘定之辦理)

  1. 1.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單季田或輪作田申請書後,應統一編號並即與土地賦籍冊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姓名、土地座落、等則、面積、賦額等記載相符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持同原申請書實地逐筆勘查,將初勘意見、初勘日期填註於申請書各該欄,並限於當地申請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初勘完竣。業經初勘之申請書,應由初勘人員簽章後按段裝訂成冊,並由財政課長、鄉、鎮、市(區)長於底頁簽章存案。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初勘完竣後,應於申請期間屆滿後八日內將初勘結果擬核定為單季田或輪作田之土地,按段逐筆填造勘查成果清冊一式各三份,並按段填造該鄉、鎮、市(區)勘查成果統計表一式各三份,分別裝訂於清冊冊首。以一份存案,餘二份函送主管稽徵機關派員複勘。 三、稽徵機關接到勘查成果清冊後,應於三日內排定複勘日程表,洽請當地糧政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複勘。 四、複勘人員應攜帶地籍圖及勘查成果清冊前往實地逐筆複勘,填註複勘意見。如經複勘結果不合規定應予剔除者,勘查成果清冊該筆土地應以紅筆雙線劃去,並由複勘人員會同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仍應將實地勘查情形詳實簽註,以資查考。 五、經複勘後之清冊,應經複勘人員及稽徵及糧食機關主管簽章,並填造勘查成果統計表一式各二份,一併簽請縣(市)長核定,分別裝訂於勘查成果清冊冊首,並以清冊一份函送當地糧政主管機關。 六、經核定之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應每三年依據各縣(市)原核定清冊辦理初、複勘一次。 七、單季田及輪作田,如因申報筆數過多,無法在本條各款規定期間內辦理完竣者,得視當地實際情形酌予延展,惟其複勘工作至遲應在當地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竣。 八、申請臨時性單季田土地,如部分種植稻穀面積超過該筆土地面積一半以上者,不予核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2. 2.前項規定於直轄市單季田及輪作田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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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單季田和輪作田的勘定程序如下: 1. 各鄉鎮市(區)公所在接到單季田或輪作田的申請書後,應統一編號並核對相關資料。然後,公所派員實地進行初勘,填寫初勘意見和日期。必須在申請期限屆滿後的五天內完成初勘。初勘後的申請書應由初勘人員簽章,並按段裝訂並存檔。 2. 各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初勘後,應在申請期限屆滿後的八天內製作勘查成果清冊和勘查統計表,並報送稽徵機關進行複勘。 3. 稽徵機關接到勘查成果清冊後,應在三天內安排複勘時間表,並邀請當地糧政主管機關派員參與。 4. 複勘人員應攜帶地籍圖和勘查成果清冊實地進行複勘,填寫複勘意見。如果某些土地不符合規定而需要剔除,複勘人員應使用紅筆雙線劃去相關資訊,並在該處簽名。然而,仍然需要詳細簽註實地勘查情況以供查考。 5. 經複勘後,勘查成果清冊應經複勘人員、稽徵機關主管和糧食機關主管簽章。並填寫勘查成果統計表,一併提交縣(市)長核定。接著,清冊的一份將寄送給當地糧政主管機關。 6. 永久性單季田和輪作田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初勘和複勘。 7. 如果由於申報筆數過多而無法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工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延展期限。然而,複勘工作最遲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完成。 8. 如果臨時性單季田種植的稻穀面積超過該筆土地面積的一半以上,將不會被核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此規定適用於直轄市的單季田和輪作田申請。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URL) - 直轄市土地稅相關法規(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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