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單季田和輪作田的勘定程序如下: 1. 各鄉鎮市(區)公所在接到單季田或輪作田的申請書後,應統一編號並核對相關資料。然後,公所派員實地進行初勘,填寫初勘意見和日期。必須在申請期限屆滿後的五天內完成初勘。初勘後的申請書應由初勘人員簽章,並按段裝訂並存檔。 2. 各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初勘後,應在申請期限屆滿後的八天內製作勘查成果清冊和勘查統計表,並報送稽徵機關進行複勘。 3. 稽徵機關接到勘查成果清冊後,應在三天內安排複勘時間表,並邀請當地糧政主管機關派員參與。 4. 複勘人員應攜帶地籍圖和勘查成果清冊實地進行複勘,填寫複勘意見。如果某些土地不符合規定而需要剔除,複勘人員應使用紅筆雙線劃去相關資訊,並在該處簽名。然而,仍然需要詳細簽註實地勘查情況以供查考。 5. 經複勘後,勘查成果清冊應經複勘人員、稽徵機關主管和糧食機關主管簽章。並填寫勘查成果統計表,一併提交縣(市)長核定。接著,清冊的一份將寄送給當地糧政主管機關。 6. 永久性單季田和輪作田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初勘和複勘。 7. 如果由於申報筆數過多而無法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工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延展期限。然而,複勘工作最遲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完成。 8. 如果臨時性單季田種植的稻穀面積超過該筆土地面積的一半以上,將不會被核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此規定適用於直轄市的單季田和輪作田申請。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URL) - 直轄市土地稅相關法規(UR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