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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永久性單季田等改種稻穀時之申報改繳實物)

  1. 1.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核定種植稻穀之年(期),因水利改良改種稻穀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
  2. 2.前項土地,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自行申報改徵實物,被查獲或經檢舉而調查屬實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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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是關於永久性單季田等改種稻穀時的申報改繳實物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當原本被核定為非種植稻穀的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在這些年度中因水利改良而改種稻穀,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换句话说,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需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支付相應的稻穀作為稅款。 如果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不自行申報改徵實物,且被查獲或經檢舉事實屬實,則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相關部門會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這就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內容。根據這個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必須自行申報改徵實物,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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