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是關於永久性單季田等改種稻穀時的申報改繳實物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當原本被核定為非種植稻穀的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在這些年度中因水利改良而改種稻穀,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换句话说,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需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支付相應的稻穀作為稅款。 如果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不自行申報改徵實物,且被查獲或經檢舉事實屬實,則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相關部門會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這就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內容。根據這個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必須自行申報改徵實物,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