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田賦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永久性單季田等改種稻穀時之申報改繳實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
核定
非
種植稻穀之年(期),因水利改良改種稻穀使用者,
納稅義務人
或代繳
義務人
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
前項土地,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自行申報改徵實物,被查獲或經檢舉而調查屬實者,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價稅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田賦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