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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1. 1.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
  2. 2.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 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土地賦籍冊所載之年賦額及依前項賦率徵收稻穀數量,按各縣(市)當地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折徵代金。臺灣省澎湖縣田賦折徵代金標準比照該省臺南縣第一期公告之折徵代金價格折徵。 二、隨賦徵購稻穀價格,以各縣(市)當期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蓬萊種稻穀平均市價與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為準,報由各縣(市)議會與縣(市)政府有關單位組織之隨賦徵購稻穀價格評價委員會於當期田賦開徵前第十四日分別訂定之,其標準應優於市價。 三、前二款之稻穀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當地縣(市)政府、議會、農會及米穀商業同業公會調查之。 四、隨賦徵購稻穀價格由評價委員會評定後,三日內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實施。折徵代金標準,由縣(市)政府於稻穀市價調查完畢次日公告實施。 五、直轄市之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之縣份當期公告之價格辦理。田地目土地、稻穀生產量較少及稻穀市價調查期間經常未有實際交易之稻穀市價可供調查之縣(市),其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縣份當期公告之價格辦理。 六、稻穀市價調查及資料通報等有關作業事項,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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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並明確由行政院公告之。該條還具體規定了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的規定,如下: 1. 田地目以外各地目的折徵代金,根據土地賦稅冊上載的年賦額及稻穀數量,按照當地主要生產區的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計算。澎湖縣的田賦折徵代金則參照臺南縣第一期公告的折徵代金價格。 2. 隨賦徵購稻穀的價格根據當地主要生產區的蓬萊種稻穀平均市價和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由各縣(市)的議會、政府及相關單位組織的隨賦徵購稻穀價格評價委員會於開徵田賦的前十四日訂定。該價格應優於市價。 3. 稻穀市價和隨賦徵購稻穀價格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當地縣(市)政府、議會、農會和米穀商業同業公會一起進行調查。 4. 隨賦徵購稻穀價格在評價委員會評定後的三天內,提交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實施。折徵代金標準則由縣(市)政府在稻穀市價調查完畢後的次日公告實施。 5. 直轄市的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參照毗鄰縣份當期公告的價格辦理。對於田地目土地、稻穀生產量較少以及稻穀市價調查期間經常未有實際交易的縣(市),其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也應參照毗鄰縣份當期公告的價格辦理。 6. 稻穀市價調查及相關資料通報的作業事項,按照各縣(市)政府的規定進行。 根據這一法規,折徵代金和隨賦徵購稻穀的價格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的,並且由相關委員會進行確定和公告。這些價格的確定過程應該是透明、公正和合法的,以確保土地稅的徵收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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