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7條》,该条规定了主管稽徵機關在每期田賦開徵前的程序。根据该法规,主管稽徵機關应将田賦繳納通知單送给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由他们前往指定的經收公糧倉庫或經收(代收)稅款公庫进行繳納。同时,主管稽徵機關也需要将田賦實物徵收底册分别送交当地糧政主管機關及指定經收公糧倉庫。 如果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无法前往原指定經收公糧倉庫繳納田賦實物及隨賦徵購稻穀,根据条款规定有两种情况的解决办法: 1. 如果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居住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轄區以外或住址不在指定經收公糧倉庫轄內,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将田賦繳納通知單移送其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代为送达,并代为徵收。同时,繳納田賦實物的方式,也可以根据糧政主管機關的规定辦理易地繳納。 2. 如果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住址不在指定經收公糧倉庫轄內,或因災害等特殊情形无法在原指定經收公糧倉庫繳納田賦實物及隨賦徵購稻穀,应将田賦實物繳納通知單送交其住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彙送當地糧政主管機關辦理易地繳納。 此外,指定經收公糧倉庫在經收田賦實物稻穀及隨賦徵購稻穀时,需要核对徵收底冊与繳納通知單记录的一致性,并在验收稻穀后加蓋經收稻穀日期及經收人章戳,随后发放付款憑證联,收回稻穀。同时,要将当旬徵購價款旬報表和稅收日报表送往當地糧政主管機關。通知及收据聯则需要交给納稅人收執。 关于田賦實物及田賦代金之徵收底冊及繳納通知單之編造、分發程序及其格式的问题,具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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