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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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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 2.核定按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一、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 二、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
  3. 3.前項第二款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之土地,如屬工業用地,其在工廠登記未被工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且未變更供其他使用前,仍繼續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具體要求根據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對於工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若在建廠前依法需取得設立許可,還需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若該土地已經開始工廠生產,則還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對於其他符合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申請人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文件,以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核定的土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1. 逾期完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使用; 2. 停工或停止使用已超過一年。 然而,如果是工業用地且工廠登記未被工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在未變更供其他使用之前,仍可繼續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財政部相關函文,其中財政部相關函文的最新版本為高雄市都市發展局95年7月4日函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法相關解釋文件。

相關函釋 1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人證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土地稅法1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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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