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具體要求根據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對於工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若在建廠前依法需取得設立許可,還需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若該土地已經開始工廠生產,則還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對於其他符合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申請人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文件,以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核定的土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1. 逾期完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使用; 2. 停工或停止使用已超過一年。 然而,如果是工業用地且工廠登記未被工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在未變更供其他使用之前,仍可繼續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財政部相關函文,其中財政部相關函文的最新版本為高雄市都市發展局95年7月4日函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法相關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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