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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5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之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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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當土地的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和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申報。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提出申報,就會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 依照台灣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某個地方被歸類為特定類型且適用特別稅率,在這個特殊情況被消除後,土地所有權人有義務在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申報。如果未能在期限內申報,就會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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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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