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當土地的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和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申報。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提出申報,就會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 依照台灣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某個地方被歸類為特定類型且適用特別稅率,在這個特殊情況被消除後,土地所有權人有義務在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申報。如果未能在期限內申報,就會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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