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課徵、抵沖或退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釘樁測量分割前,仍照原有稅額開單課徵,其溢徵之稅額,於測量分割後准予抵沖應納稅額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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