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之意義)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三、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四、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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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確解釋了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中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所指的土地種類。根據該條的規定,工業用地指根據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所劃定的工業區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核准使用的土地,以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礦業用地則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用於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的土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包括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園、動物園和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的土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則指經過寺廟或教堂登記的寺廟,以及政府指定為名勝古蹟的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和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也屬於特別稅率計徵之範圍。另外,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是指經過行政院專案核准的土地。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這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根據西元2022年的最新資料,一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他持有工業用地,則應提交由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使用計劃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已開始生產的情況下,還應提供工廠登記證。對於其他需要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則應提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的相關文件,以及使用計劃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此外,如果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在特定情況下,如超過核准期限尚未按核准計劃完成使用或停工停用一年以上,則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確指定了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特定用途的土地類型。 - 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種類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和依據都市計畫法設置並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以及經行政院核准的其他土地。 - 在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以證明土地的使用情況和核准情況。 - 如果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在特定情況下,如超過核准期限尚未按核准計劃完成使用或停工停用一年以上,則需要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這些解釋都是根據最新的《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進行的,並且舉出了相關的規定來支持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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