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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1.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准之證明文件。 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自用住宅或勞工宿舍使用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3. 3.第一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一項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建築完成者,應自核准期限屆滿日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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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該條款規定了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具體而言: 1.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國民住宅用地或企業、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的特殊稅率時,需填具申請書。對於國民住宅用地,如果屬於政府直接興建,則需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果國民住宅是貸款人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則需檢附建造執照影本以及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對於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則需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 2. 如果貸款人自建的國民住宅或企業、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自用住宅或勞工宿舍使用,則土地所有權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3. 對於貸款人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和企業、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在核准按特殊稅率計徵地價稅後,如果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完成建築,則在核准期限屆滿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以上解釋來自繁體中文國家法規資料庫 (NATLEX) 網站,該資料庫是由國際勞工組織 (ILO) 維護,提供有關法律、勞工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準確和最新資訊。可依據查詢國家和相關法律進行相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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