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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核准是類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時,應併予提示倘占有人逾期未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另如占有人未依限代繳地價稅時,應即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杜爭議。(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0047411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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