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要旨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核准是類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時,應併予提示倘占有人逾期未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另如占有人未依限代繳地價稅時,應即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杜爭議。(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00474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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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