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對借用土地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即屬得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
要旨
5對借用土地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即屬得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
函釋全文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為民法第940條所明定。而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借用物交付後,借用人於借貸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之權。是以本案土地,既無償借予私立學校使用,該校對該借用土地即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占有人。(財政部82/09/09台財稅第821496039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