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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準此,本案○君2人占有使用房屋之基地,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該基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占有人對代繳稅款既有異議,是否仍指定由其代繳,應由稅捐稽徵處審酌實情,本諸職權辦理。(財政部83/06/29台財稅第83159950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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