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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準此,本案○君2人占有使用房屋之基地,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該基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占有人對代繳稅款既有異議,是否仍指定由其代繳,應由稅捐稽徵處審酌實情,本諸職權辦理。(財政部83/06/29台財稅第83159950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6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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