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縣政府有收費或委外經營之停車場如係依法設置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一14縣政府有收費或委外經營之停車場如係依法設置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縣政府經營管理有營業收費之「○國中操場地下停車場」及委外經營之縣有「○風景區停車場」,如經查明該停車場用地為公有土地,確係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自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徵其地價稅。(財政部92/05/27台財稅字第0920026972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4縣政府有收費或委外經營之停車場如係依法設置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