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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其房屋移轉為公司所有應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3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一11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其房屋移轉為公司所有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將原有不動產移轉變更登記為新公司所有,房屋部分,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由新公司報繳契稅。(財政部賦稅署73/02/10台稅三發第364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1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其房屋移轉為公司所有應課契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3 年 02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