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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二15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保險戶中途退保,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依照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75/05/09台稅二發第7523467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5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二15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