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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函釋全文

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85/08/23台財稅第851915494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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