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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四4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函釋全文

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85/08/23台財稅第851915494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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