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自即日生效
要旨
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石崇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