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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石崇良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令:廢止「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自即日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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