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署長
陳亮妤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以推動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為基礎,為促進已完成雲端轉型之基層醫療院所持續使用系統,並鼓勵資訊服務廠商持續投入系統維運及功能優化,進而強化醫療基礎建設數位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資訊服務廠商:指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企業之行業分類為J582(軟體出版業)、J6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J63(資訊服務業)。
(二)
陸資企業:指經經濟部登記之陸資公司(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三)
外國營利事業: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
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計畫:指依本署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作業要點擬定及公告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雲端轉型補助計畫)。
(五)
基層醫療院所雲端系統應用推廣補助計畫:指依本要點擬定及公告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雲端系統推廣補助計畫)。
(六)
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指提供基層醫療院所使用,並以雲端運算架構部署及提供服務之醫療資訊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
(七)
雲端基層醫療院所:指曾獲本署雲端轉型補助計畫或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一百十三年「診所雲端資訊服務系統研發補助計畫」補助,並已導入及使用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之基層醫療院所。
(八)
醫療資訊系統主核心功能:指支援基層醫療院所日常醫療業務運作之基本功能,包括病人基本資料管理、掛號、看診、病歷管理、醫囑處理、批價、收費、健保申報、健保資料上傳等功能。
三、
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對象:提供第二點第六款所定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且其系統具備第二點第八款所定主核心功能,並與雲端基層醫療院所簽訂系統使用契約之資訊服務廠商。
(二)
補助項目及額度:以維運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之醫療資訊系統主核心功能所需成本為補助基礎,本署依不同雲端基層醫療院所類別(西醫、中醫、牙醫及藥局),訂定各類補助金額,該補助金額係依據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市場費用調查結果研訂。
四、
申請雲端系統推廣補助計畫之資訊服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非陸資企業、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本國企業分公司。
(二)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
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
未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五)
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
最近三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身心障礙者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七)
應備財務證明及具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相關證明等資料,其資料同雲端轉型補助計畫規定,並以本署最新公告為之。
(八)
屬雲端轉型補助計畫年度核定公告之資訊服務廠商名單,免提具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相關證明文件,該名單以最新公告為之。
五、
申請方式:
(一)
資訊服務廠商應於雲端系統推廣補助計畫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提具文件有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得通知限期補正,有不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之情形者,不予受理;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始符合補助資格,審查通過之名單,以公告為之。
(二)
非屬雲端轉型補助計畫年度核定公告之資訊服務廠商名單,基於資格一致性原則,由本署雲端轉型補助計畫成立之審查小組,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協助審查其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相關資格。
六、
審查及核銷流程:
(一)
本署原則於年度結束時辦理一次核銷作業,補助對象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具與雲端基層醫療院所簽訂之契約、發票、院所彙總表及佐證資料,送本署辦理審查,經本署審查通過,依其通過家數乘以對應補助金額,通知補助對象檢具請款領據,向本署申請撥付及核銷作業。
(二)
補助對象原則不得以同一雲端基層醫療院所為重複領取補助,屬中途契約換約性質則另依規定辦理;非雲端基層醫療院所不予核銷。
七、
補助對象應配合事項:
(一)
本署得派員至補助對象所在地,查核申請之雲端基層醫療院所使用雲端醫療資訊服務系統相關紀錄檔(log),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參與雲端系統推廣補助計畫執行期間,須不定期配合本署抽查、追蹤或其他查核方式。
(二)
應於補助結束後至少五年配合本署追蹤管理作業。
八、
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將自公告名單中移除,且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署相關計畫:
(一)
有浮報、虛報、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
(二)
申請文件內容不實。
(三)
補助期間遭銀行拒絕往來、停業、歇業、破產宣告、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重大事項,致有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
(四)
因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致影響補助之執行。
(五)
未配合本署查核、抽查、追蹤或其他查核方式。
九、
經本署撤銷補助資格者,其已領取補助款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款。
十、
本署就本要點所定之相關行政事項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一、
補助對象應備相關文件、資料及格式,或其他執行作業細節及內容,以雲端系統推廣補助計畫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