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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自115年7月21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主旨

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一、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提供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四十二條之四規定辦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並依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外送平臺業者未依訓練規則規定,對外送員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等規定辦理。

部長

洪申翰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自115年7月21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