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自115年7月21日生效
要旨
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主旨
訂定「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一、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提供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四十二條之四規定辦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並依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外送平臺業者未依訓練規則規定,對外送員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等規定辦理。
部長
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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