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令: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自115年7月21日生效
要旨
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部長
洪申翰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指引。
二、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使勞工確實使用,並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三、
本指引所稱外送作業,指於戶外進行物品遞送之作業。
四、
第二點所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
(二)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車輛安全檢核項目。
(四)
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
(五)
合理派單。
(六)
事故處理。
(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
五、
前點第一款所定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前,應依附表一辦理外送作業危害辨識及評估,並採取相應之處理措施。
前項危害辨識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外送作業風險。
(二)
配合裝備。
(三)
個人防護設備。
(四)
風險評估。
六、
第四點第二款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對新僱勞工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對在職勞工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
七、
第四點第三款所定車輛安全檢核項目,為雇主對於外送作業使用之機車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於外送前,除應依附表二辦理車輛安全檢核外,並應依交通部公路局訂定之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及交通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以防止交通事故災害發生。
八、
第四點第四款所定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雇主使勞工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規定,並參考勞動部訂定之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
(二)
雇主使勞工於戶外低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之低溫特報資訊,提供多層次保暖、透氣之工作服,對於易因戶外低溫導致惡化與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勞工,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戶外作業。
九、
第四點第五款所定合理派單,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行駛里程、交通情形與交通法令、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透過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方式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
十、
第四點第六款所定事故處理,為雇主於勞工從事外送作業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
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十一、
第四點第七款所定成效評估及改善,為雇主應每年至少一次評估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認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
十二、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前,應於事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該個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前項所定事前告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執行外送作業期間,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連絡機制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二)
同一時段執行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交付之外送作業產生之風險。
(三)
執行外送作業期間,未遵守交通法令規定之風險。
十三、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第九點所定事項辦理,合理分派工作。
十四、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十二條之四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宣導、事故處理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事宜;屬外送平臺業者之事業單位,並應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保險投保、事故處理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事宜。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