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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

部長

石崇良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費用之申請支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以下稱嚴重病人)強制鑑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費用,統稱強制處置費用,得併案申請。

三、

強制處置費用申報、暫付、核付及申復,委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辦理,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辦理強制社區治療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申請費用應向健保署各區業務組辦理。

四、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第四條所定之強制處置費用支付項目、代碼及點數明細如附表。

五、

強制處置費用之申報方式及時限如下:

(一)

機構申報費用時,應上傳強制處置資料。未上傳資料者不予給付;其延後上傳者,自上傳日起算申報費用。

(二)

申報費用應逐月檢具相關資料於次月二十日前,以網路或電子媒體方式辦理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延後一個月內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不予支付。

六、

前點費用申請之填報方式如下:

(一)

強制鑑定以門診方式為之,且經鑑定後無強制住院治療者:

1、

於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將鑑定費併入西醫專案案件件數及申請金額申報。

2、

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點數(醫令)清單內之案件分類填寫B8(代辦精神病人強制處置);就醫序號填寫IC08(代辦精神病人強制處置);部分負擔代號填寫009,金額填寫0;掛號費及強制鑑定費併入診察費項下申報。

3、

不列入門診合理量計算。

(二)

經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其強制鑑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費用併入住院醫療費用申報:

1、

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將該類案件併入代辦件數及申請金額申報。

2、

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點數(醫令)清單內之案件分類填寫B1(代辦精神病人強制處置);病患來源填寫S;健保卡就醫序號填寫IC08(代辦精神病人強制處置);部分負擔代號填寫009,金額填寫0;掛號費及強制鑑定費併入診察費項下申報,伙食費併入管灌飲食費項下申報。

(三)

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者,其強制鑑定、緊急安置費用依前款方式申報。但以病人經法院裁定日以前所生之費用為限。

(四)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治療,或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其治療費用依第一款方式申報。

七、

為利費用申報資料勾稽,機構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上傳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所定,聲請(延長)強制住院及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應檢具文件、資料,並於法院裁定日次日起一日內上傳裁定書或宣示筆錄。

前項資料應併病歷保存。

八、

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或延長強制住院治療,其費用申報方式、時限及填報方式,準用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九、

強制處置費用申報、暫付、核付及受理申復,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

十、

健保署得就機構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之強制處置資料、裁定書或宣示筆錄、審查決定通知書與費用申報資料進行勾稽。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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