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本會依法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銀行申報監理資料蒐集及處理事宜,介接銀行向聯徵中心報送之各類信用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中屬銀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境內外結構型商品等資料及櫃買中心產出之管理報表,以及執行銀行申報資料之檢核等相關作業,並建置及維運銀行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定期及不定期向本會提供監理分析資料及管理報表。
二、委託期間: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本會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管檢制字第一一三○六○○一五二號公告,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13 日金管檢制字第 1130600152 號公告,自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