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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部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可識別個人身分,包括可直接識別該個人身分,及經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或其他方法處理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身分。

第三條

申請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者,應於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利用結果報告,應包括計畫名稱與案件編號,及其他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事項。

申請者就利用結果發表論著時,應於論著公開發表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說明論著之出版年月、期刊名稱、作者姓名及論著名稱。

申請者應以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方式,於前項論著中載明資料來源或刊載處。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