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24點附表3,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
部長
石崇良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