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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4條、第5條之1、第13條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自115年8月22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部長

洪申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

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

職業衛生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三、

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

秘書室。

六、

人事室。

七、

政風室。

八、

主計室。

九、

資訊室。

十、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五條之一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

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

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

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

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

職場霸凌防治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九、

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

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勞工健康及職場霸凌防治事項。

第十三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

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

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

勞工健康管理及職場霸凌防治之檢查。

六、

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

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

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4條、第5條之1、第13條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自115年8月22日生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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