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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要旨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
一、
增列N-甲醯基-N-(1-苯乙基)甘胺酸乙酯(Ethyl N-formyl-N-(1-phenylethyl)glycinat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二、
增列依托咪酯酸(Etomidate acid)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
附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長
卓榮泰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