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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

一、

增列N-甲醯基-N-(1-苯乙基)甘胺酸乙酯(Ethyl N-formyl-N-(1-phenylethyl)glycinat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二、

增列依托咪酯酸(Etomidate acid)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

附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長

卓榮泰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5年9月15日生效由行政院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