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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6 條預覽 ↗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7 條預覽 ↗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8 條預覽 ↗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9 條預覽 ↗
管制藥品之調劑,除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外,不得為之。 藥劑生得調劑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 醫師、牙醫師調劑管制藥品,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0 條預覽 ↗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 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第一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1 條預覽 ↗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2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以下簡稱藥癮)治療業務。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3 條預覽 ↗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食品藥物署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及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4 條預覽 ↗
醫療機構、藥局、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西藥製造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5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藥癮者…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 二、第四條第一…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8 條預覽 ↗
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9 條預覽 ↗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 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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